擁有博士學歷的張姓男子和碩士學歷的吳姓女子結婚後,因性生活不協調,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裁判離婚訴訟,所持理由是二人結婚五年多,行房不到五次,影響二人感情;吳女對丈夫的說法則反駁,強調是因為丈夫嫌她行房時像「死魚」,傷透她的心,加上丈夫衛生習慣不好,經常幾天不洗澡就要求歡。法官調查後認為二人對性生活不圓滿都有責任,考量二人已無法互信互諒且都要離婚,遂判准離婚。
這對平均一年行房一次的怨偶,是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日結婚,丈夫張某在國內某公立研究單位服務;妻子則在政府機關任職,二人不但學歷高,工作也不錯。
但沒想到,二人婚後,張某認為做妻子的吳女,經常以月事來臨或剛過或會痛等各種理由,拒絕行房,導致結婚五年,行房不超過五次。張某向法官說,他原本以為是妻子對夫妻床笫之事不適應,陪同前往婦產科求助,但事後發現,根本是妻子排斥行房,因此影響二人的感情,進而結婚一年多就分床睡,其妻更在八十六年底離家分居,對他形同精神虐待,除請求判准離婚,還要求吳女賠償一百五十萬元。
對於老公的說法,吳女也有話要說,她強調是因為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子宮後屈等疾病,另每次月經來潮不但疼痛難耐,且經血量多,甚至要請假在家休息,但丈夫只關心房事,根本不關心她的身體狀況。
吳女還說,其夫的衛生習慣很差,經常幾天不洗澡後就想行房,她要求丈夫先洗澡,再進行房事卻遭拒絕。最令她心寒的是,丈夫在行房時只關心她的配合度,為此曾譏諷她「是讓所有男人倒盡胃口的女人」、「爛貨一個」、「像條死魚」、「跟妳在一起好像在強暴妳」等話。即便她多次表示可以忍痛配合,但丈夫這些不堪的言語,嚴重刺傷她的心,長期下來身心折磨遠勝其夫,既然是丈夫先提出離婚,她也要反訴,主動要求離婚。
法官審理後認為,本案兩造當事人間性生活不圓滿雙方都有責任,又存在難以溝通協調解決的生活型態上歧異,儘管二人都受過良好的高等教育,但在審理期間,二人雖經勸諭冷靜解決問題,惟在訴訟中對簿公堂時卻又相互指責,二人就維持婚姻最重要的互信、互諒,已蕩然無存。原告張某一再主張是妻子的錯,堅持離婚;被告吳女也提出反訴,請求離婚,客觀上已無法期待兩造繼續維持婚姻生活,強求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不僅無法改善二人的關係,彼此傷害更深,顯然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判准二人離婚,原告張某本身有過失,故其請求吳女賠償部分不能准許。
轉載2002.05.30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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