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知名學術機構任職的張姓博士,以結婚五年與妻子行房不到五次為由,認為已遭受不堪同居虐待,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過,雙方對薄公堂後,張妻則反指丈夫生活習慣不好,常常不洗澡就要行房,完全忽視她性交疼痛的病症,由於性生活的不協調,兩人都有過失,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准兩人離婚。
本案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的張姓男子,是國內知名學術機構的博士研究員,她的妻子則具有碩士學歷,也在政府機構上班。
張姓博士起訴主張,他是於六年前與妻子結婚,但婚後才發現妻子每每以月事來臨,或性交疼痛等理由,抗拒行房,張說,他們夫妻倆結婚五年多來,總共做愛的次數,絕對不超過五次,起初,他原以為是妻子對行房一時不適應,還曾陪妻子到醫院檢查,但事後,妻子依然排斥行房,形同對他的精神虐待,因此訴請離婚。
張還說,妻子如有性需求,寧可自慰或請他愛撫,也不願做愛,完全不顧他的感受。
不過,在張起訴要求離婚後,張妻也提出反訴表示要離婚,張妻表示,她因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有子宮後屈現象,每次月事來時,總是疼痛難耐,並非拒絕行房。
張妻並指丈夫行徑粗魯,生活習慣差,常常好幾天不洗澡就要行房,她好幾次忍受先生數日不洗澡的黏膩,與丈夫行房,相反的,她每次要求丈夫先洗澡再行房,但都因丈夫不願洗澡,她才拒絕。她並強調,丈夫拒絕行房的次數,絕對超過她拒絕丈夫的次數。
由於兩人婚姻的破裂,肇因於雙方性生活的不協調,法官審理後認為,妻子明知有生理上不適的原因,卻拒絕持續治療,顯有過失,而張姓博士面對性生活的不協調,則欠缺與妻子溝通,也有過失,認為雙方的婚姻生活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因此判准兩人離婚。
轉載【2002/05/29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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