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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離婚就一定可以拿得到贍養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呢?

以下是贍養費相關條文:

第1057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1057條-1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第1057條-2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對於贍養義務人顯不公平者,不發生贍養費請求權:

結婚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

其他重大之事由。

 

第1057條-3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應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

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

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

第1057條-4 
贍養費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迫使男方給贍養費的方法有兩招:

第一、「以刑事來逼民事」——當對方有外遇或是家暴時,由於行為涉及刑法,外遇可以判刑一年有期徒刑,家暴則是可以判到三年有期徒刑。

王如玄說:「告訴對方如不付贍養費,他就等著坐牢吧!通常男方都不想吃牢飯,願意坐下來談贍養費。」

第二、「利用男方好面子的心態」——台灣的男性普遍有大男人主義, 不希望自己的下堂妻在外面到處講他的不仁不義;而且如果男方現在有新歡,新歡也會看男方對前妻的態度,如果不給或是只給一點錢打發,會影響到這個男人再婚。

這兩招狠招對於現在正在進行協議離婚,或者是打離婚官司的怨偶來說,拿到贍養費的成功機率有多少? 律師也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

如果達成協議離婚,男方要給女方多少贍養費,是每個月給還是一次給清,全看彼此協議的決定;但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按照規定每個月的贍養費最少要給兩萬元,按月給付,直到對方再婚或是往生為止。

不過,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總幹事許文青說,很多男人都只付了半年贍養費,有的甚至只給一兩個月就落跑了;所以不論是法院裁定或協議離婚,只要有贍養費,建議女方最好一次拿清,落袋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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