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戴姓女子當人家的小老婆,為有婦之夫劉姓男子生了兩個兒子,元配發現後,對戴女提出民、刑事告訴,劉姓男子不但沒有幫她,還作證導致她被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民事庭另判她應賠償劉妻100萬元精神損失。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是工廠老闆,戴姓女子當他公司的會計,近水樓台,90年的七夕情人節,兩人在台南市一家汽車旅館頭一次發生性行為後,便不斷有來往,直到隔年初戴女懷孕。
91年11月,戴姓女子為劉姓男子產下一子,自行撫養,劉姓男子除了為他們母子負擔生活費,還會到戴女住處探視孩子並與戴女做愛,95年6月,戴女又為劉姓男子產下一子。
戴女為劉姓男子生了兩個孩子,仍未能「扶正」,心有不甘,數度傳簡訊給劉的妻子,暗示她與劉的關係,劉姓男子騙妻子說,對方有精神妄想症,劉妻起初半信半疑,一再查證結果,丈夫終於招認。劉妻原先控告丈夫及戴女涉犯通姦罪,後來撤回對丈夫的告訴,只對戴姓女子提告。
戴女在法庭上指劉妻早就知情,提告時已過了法律追訴期限。法官認為,劉妻原先只是懷疑丈夫在外有曖昧,但未獲得實證,因而遲未提告,這段時間依法不得列入追訴時效計算。
戴女被判刑3月、易科罰金確定後,劉妻仍不放過,另提出民事告訴,要求戴女賠償她精神慰撫金300萬元。
戴女在法庭上表示,她收入有限,尚有母親及兩個年幼的孩子要照顧,沒能力負擔如此高額的賠償。
法官認為,戴女的行為侵害劉妻的配偶地位,且通姦行為長達7年並先後產下2子,造成劉妻精神上莫大痛苦,審酌兩造財務狀況,判賠100萬元。雙方如不服判決,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