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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試用期間,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解......
 
 
 
 
雇主扣留外勞證件、財物 勞委會:嚴加處罰

針對不少社會上虐待、欺負外勞的情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決定嚴加處罰,尤其是有部分雇主,為了防範外勞逃跑,常會扣留外勞的護照、居留證件,甚至是銀行的帳戶存摺,以往若勞委會接到申訴多要求雇主返還即可,但今後就此行為將重罰新臺幣六萬元到三十萬元,並同時取消外勞配額。


若以聘僱外勞擔任家庭幫傭或者照顧家中老人的情形來說,參酌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規定,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同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即家庭幫傭,或者同條項第10款經主管機關開放的照護工作,而有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情形時,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此外,同法第57條第8款亦對同樣情形加以規範,此規定的目的,乃在於保障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對勞工有虐待等情形,勞工礙於證件不在身邊,落入了逃不得也說不能的情況。


雖說,也有不少情形是雇主代替外勞「保管」證件,但勞委會指出,護照、居留證及銀行存摺這類文件,理所當然屬於外國人的自有財產,更何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更是明定十四歲以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若是雇主將上述證件扣留,等同限制外勞的人身自由。


因此,勞委會提醒外勞雇主,若非外勞同意,不得扣留外勞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縱使得到外勞同意而代為保管相關證件,外勞要求返還而雇主拒絕時,此種情形將得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雇主依上述同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亦將取消外勞配額。

勞委會表示,以往雇主不但扣留外勞證件,還會代扣外勞海外借款,以後若外勞有海外借款,雇主還是得全額給付外勞薪資後,再由外勞自行償還借款,雇主不能代扣。

引用自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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