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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免遺產稅 財政部:比照壽險辦理

針對遺產稅課徵,財政部初步決定,今後投資型保單將可免課遺產稅,除非要保人購買投資型保單時有帶病或者高齡投保的情形,否則無論是保險費繳交的帳戶,或者是進行投資理財的帳戶,保險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給付,都將比照人壽保險給付而得享有免稅優惠。


目前市面上的投資型保單幾乎皆有同時兼具保險和投資功能,而投資型保單其投資部分的特色,即是現金價值完全取決於實際投資績效。投資型保單依照其投資金額等分類方式,可分為變額壽險、萬能壽險、變額萬能壽險、變額年金各種類型,主要特點是壽險保障同時結合各類型基金投資,基金投資的資金則與保險公司的其他資產帳戶分開,消費者可就保險公司所給予的合作基金機構中自由挑選投資標的,保戶可依據各自的風險容忍程度,選擇適當的投資方式。


而財政部指出,雖說目前市面上的投資型保單連結標的多為海外金融商品,但無論其投資標的與收益多少,只要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條件下,投資型保單除需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3目、第8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所得稅外,幾乎沒有額外稅負;也就是說,今後投資型保單的收益,將被納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保險給付免遺產稅的範圍內。

對此,財政部解釋,之所以會做出這種認定,是因為現在投資型商品所擁有的避稅操作空間已經縮小,以保單適格比率區分是否徵免遺產稅,已經失去了當初為了防範逃稅的必要性。


財政部指出,若是投資型保單確定不課徵遺產稅的制度實施後,保單的投資帳戶收益將只針對其投資流量課稅,也就是說,因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操作而獲得收益部分,每年都要課徵所得稅,不過若投資收益來自免稅所得,如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予以免稅優惠的證券交易所得時,該筆收益亦比照享有免稅;而若投資帳戶收益屬於分離課稅所得,如公債或公司債收入,該筆收益即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項各款規定依百分之十稅率課稅;若屬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收益則得認定為同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3目本文所規定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而得以二十七萬元為限,免為課稅。

引用自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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