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對女同事搭肩摟腰,女同事事後提出告訴,一審雖判決男子的行為構成性騷擾,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為,女性在夏天常有露肩、露腰的情形,在隱私性上並不如胸部、臀部等屬於第二性徵的部位,因此判決無罪,僅需負擔行政罰鍰。婦權人士表示,判定性騷擾是否成立,應該以行為人的意圖及被害者感受來判斷,而不是觸摸部位,法院對性騷擾認定標準浮動,應該檢討。
根據判決內容表示,行為人與被害人分別為同一家公司的業務部副理及業務員,二人前(九十七)年二月在PUB飲酒聊天時,行為人卻趁被害人不注意時,先搭住被害人肩膀,再摟抱腰部。被害人離開PUB後,感覺未受到尊重,因此控告行為人涉嫌性騷擾。一審法官認定,被害人雖然沒有在摟抱肩腰行為出現時立刻表達抗議,但可能是因為考量到現場環境、職場發展等因素,並不代表被害人不認為遭受騷擾,為導正社會觀念,才會有防止性騷擾的規範產生,行為人摟抱肩腰行為的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的意圖性騷擾而觸摸隱私部位罪,並判處拘役四十日。
不過,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女性的肩、腰與胸部、臀部等第二性徵部位不同,且女性在夏天常有露肩、露腰的情形,隱私性保障即不如胸、臀等部位來得高,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其他身體隱私處既然與臀部、胸部並列,在隱私性上自然應該等同或近似於胸部、臀部,因此判決行為人並沒有觸犯該條項規定,而是構成同法第20條規定的一般性騷擾行為,科處行政罰鍰。消息傳出後,婦權人士表示,認定性騷擾構成與否,應該以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被害人是否感覺性自主權或身體隱私遭受侵害,而不是以觸摸的部位決定,在性騷擾案件的判決中,法院的標準相當浮動,差異性過大,令人難以適從。
近年來倡導兩性平等觀念,對於女性性自主權應有更多的尊重,由於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強制猥褻罪,必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強制方法,且在一般認定上需限制在行為人觸碰被害人身體的情況才成立,對於乘被害人不備而觸碰身體隱私處,或是以言語、圖畫等方式騷擾被害人等行為都無法處罰,因此,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條各款等規定,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對於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且具有不當影響被害人工作、教育等正常生活的進行時,即屬於性騷擾行為,行為人應受處罰。
引用自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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