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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歲之幼女遭到其母之同居人性侵害時,是以「其母知悉時」為起算時間點嗎?
使用到一天病床、氧氣和救護車而已,竟然要扣十天的錢,合理嗎?
勞工於試用期間,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解......
 
 
 
 

告訴乃論的罪是不是隨時都可以提出告訴?

案例:

美娟騎機車上班,在十字路口被阿勇的小客車碰撞,腳受傷,阿勇說要賠償,但美娟等了快一年了,阿勇一直都沒有賠償,美娟可以再告阿勇傷害嗎?
解析:

(1)告訴乃論的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2)如已經知道犯人,卻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時,檢察官就會以已逾告訴期間而不起訴處分。
(3)本案美娟於發生車禍時,就已經知道犯人是阿勇,卻在六個月後才對阿勇提出告訴,顯已逾告訴期間,檢察官只能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4)但要附帶談到的是對於連續犯或繼續犯,應自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前述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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