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首頁 > 法律常識
 
 
十二歲之幼女遭到其母之同居人性侵害時,是以「其母知悉時」為起算時間點嗎?
使用到一天病床、氧氣和救護車而已,竟然要扣十天的錢,合理嗎?
勞工於試用期間,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解......
 
 
 
 

沒收到汽車牌照稅或燃料稅的稅單時,是不是可以高興不必繳稅?

案例:

世明開的是一部進口車,有一天晚上到餐廳吃飯,吃完走出餐廳,卻發現人要拖走他的車子,還拿出車籍資料及債權憑證,證明他們是銀行派來拖回抵押品的人,不管世明怎麼爭執,對方就是不理他,世明該怎麼辦?

解析:

(1) 這是利用偽造的車籍資料貸款的案件,犯罪集團通常是以高級轎車為對象,透過不明的管道取得該車的車籍資料,再偽造一份與監理所於新車申領牌照時發給之車籍資料相同的車籍資料,及汽車製造廠相同的出廠證明,先持向監理所辦理異動,以偷天換日的手法,將車主變更為犯罪集團預先準備的人頭名下,再以人頭的名義持異動後的車籍資料向不知情之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花用的案件。
(2)既然是用人頭的名義貸款,自然不可能去繳息還款,金融機構於發現借款人拒不繳息還款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但人頭通常是沒有財產的人,於強制執行無結果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但對金融機構來說,如不再繼續執行,這筆貸款就會變成收不回來的呆帳,因此,有些業者就僱用專人負責尋找供抵押的汽車,並於發現後,將車子拖回,使車主出面解決或拍賣取償。
(3)事實上,派人找供抵押的汽車,並於發現後,將汽車拖回的行為,除能證明金融機構與犯罪集團勾結犯罪外,應係引用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自助行為規定所為之行為,金融機構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如其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4) 惟問題在於金融機構持有的車籍資料是偽造的,真正的車主並沒有將汽車轉讓給他人,也沒有向金融機構貸款,致於發現愛車被人拖走時,會與拖車者及金融機構發生爭執或衝突,這時候如果不透過警察機關追查偽造車籍資料的犯罪集團,並撤銷原來的異動,回復到真正車主的名下,是無法徹底解決問題,因此,遇到這種情形,一定要趕快報警處理。

本站提供:各種免費書狀範例、存證信函下載。
非訟案件,專業協調與談判溝通。

   
 
回到首頁 | 關於我們 | 服務項目 | 案例分享 | 相關新聞 | 法律常識 | 書狀範本 | 聯絡我們 | 
Copyright © 2011 智邦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24小時免費諮詢專線 0800-787-007 推薦瀏覽解析度 1024*768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