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姓男子與傅姓女子婚外情,元配抓姦,取得有雙方DNA的衛生紙,但2人始終否認通姦,最後才向法官坦承,在去年7月4日發生關係,而非起訴書的7月5日,檢方當庭請求將犯罪時間往前調整,但法官以犯罪事實,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準,昨判傅女無罪。
法界︰可重新提告
法界人士指出,元配可就2人承認的通姦時間,重新提告。彰化地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或重新起訴,但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指出,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的時間,與實際發生行為相差一天,當庭要求更正,做法合理;況且衛生紙的DNA是本案最重要證據,就算提告、起訴程序再走一遍,傅女被判有罪的可能性仍很高。
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余仕明表示,犯罪事實得為更正的範圍並非漫無限制,須在起訴犯罪事實同樣的範圍內,始可為之。
40多歲的金姓男子具東南亞地區身分,與妻吳婦(40歲)分居,金男因常去傅女(35歲)開的餐飲店消費,日久生情。
警方調查,去年7月5日晚上10點,金男致電傅女「我一個人在這裡好孤單」,傅女隨即去金男在彰化的租屋處,吳婦即會同警方破門,雖未抓姦在床,仍從浴室垃圾桶找到擦拭過的衛生紙,經比對,有屬於金男、傅女的DNA型別,控告2人妨害婚姻。
2人偵訊時,都否認當天有發生關係,但檢方仍依妨害婚姻罪起訴;法院開庭前,元配撤回對金男的告訴,只告傅女。
法官今年2月開庭,2人雖仍否認於去年7月5日發生關係,卻向法官「自首」7月4日晚間在租屋處發生關係,衛生紙就是當晚使用後所留。
檢察官聽聞,當庭請求將起訴書記載發生關係的時間,從「7月5日晚間10時至翌日零時35分」往前挪一天,更正為「7月4日晚間10時過後某時」;但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又犯罪事實是否已起訴,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準。且相姦罪的成立,乃於各次發生相姦行為時,應分別單獨成立一罪,檢方要求將7月5日改為7月4日,兩者乃相異行為,要屬不同的犯罪事實,檢察官自然無從更正。
法官並認為,被告2人若欲掩飾犯行,當無必要另外承認7月4日發生關係,且2人於警訊、檢訊及院方審理時的供詞前後一致,應該可信,院方基於有利被告的「罪疑惟輕」原則,判傅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