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首頁 > 案例分享
 
 
十二歲之幼女遭到其母之同居人性侵害時,是以「其母知悉時」為起算時間點嗎?
使用到一天病床、氧氣和救護車而已,竟然要扣十天的錢,合理嗎?
勞工於試用期間,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解......
 
 
 
 
女與警開房間 辯整理儀容也過關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新北市蘆洲分局員警郭鎮文與銀行理財顧問陳宥蓁,相約上汽車旅館被元配當場抓姦,陳女出庭時辯稱「只是在整理儀容」,獲檢方不起訴;不過陳女簽下「絕交條款」,答應不再與郭交往,卻又被拍到兩人「熊抱」雙載,法院判陳女違約,要賠元配40萬元。

違絕交條款 判賠元配40萬

  元配郭太太指控,前年6月她就發現丈夫與陳女有姦情,陳女簽切結承認姦情,答應不會再與郭聯絡,懇求別提告;不料同年9月,徵信社帶她去摩鐵抓姦,抓到兩人同處一室,陳女當場承認剛和郭交歡,老公則是力挺情婦,痛罵老婆:「你為什麼要把事情鬧大?想害我失業才高興嗎?」

  郭太太說,三方原本要去派出所做筆錄報案,老公說不能給同事知道,才改去速食店「喬」。

  和解書中,陳女願分22期賠償元配200萬元,並立有「絕交條款」,承諾即日起不再以任何形式與郭聯絡,否則須再賠200萬元。之後陳女先後付給元配135萬元。

  然而2個月後,郭員和陳女又被徵信社拍到,兩人熊抱共騎機車,在郭家附近牽手、擁抱,共進早餐,消夜還一起吃生猛海鮮,證明仍持續交往中,元配認為陳女一再欺騙,控告對方違約。

  不過陳女堅稱,她和郭某只是單純業務理財關係,在五股的夏慕摩鐵被抓姦那次,只是相約碰面爬山談投資,「下山時我月事來了,才改去摩鐵談,我們只是去整理儀容和聊天」,兩人一走出房門,就被陳女帶著一群人對她猛拍照,還說現場有記者,她怕丟臉才被迫簽下和解書,非出於自願。郭太太則說,「是她自己求著簽和解書,沒人逼她」。

  台北地院判決,「絕交條款」未違反善良風俗,陳女確實違約亂人家庭,考量她月薪3萬元,判她應賠40萬元違約金。

通姦查無實據不起訴

  郭員的妻子也控告陳女和丈夫通姦,但陳女改口不認姦情,且查無直接證據,檢方不起訴。

自由時報 – 2013年4月2日

本站提供:各種免費書狀範例、存證信函下載。
非訟案件,專業協調與談判溝通。

   
 
回到首頁 | 關於我們 | 服務項目 | 案例分享 | 相關新聞 | 法律常識 | 書狀範本 | 聯絡我們 | 
Copyright © 2011 智邦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24小時免費諮詢專線 0800-787-007 推薦瀏覽解析度 1024*768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