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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歲之幼女遭到其母之同居人性侵害時,是以「其母知悉時」為起算時間點嗎?
使用到一天病床、氧氣和救護車而已,竟然要扣十天的錢,合理嗎?
勞工於試用期間,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有解......
 
 
 
 
抓姦太早敲門 未「辦事」判無罪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高市鍾婦與情夫黃男於汽車旅館幽會,鍾夫會同成年兒子跟蹤抓姦,兩人被檢方依通姦罪起訴;高雄地院則認為,當時鍾婦全裸拿浴巾包裹,黃男上半身赤裸,但保險套未拆封,也未查獲擦拭分泌物衛生紙等物,認為太早抓姦而還未「辦事」,判決無罪。

檢方指出,鍾夫因其妻下班後經常未準時回家,懷疑她有外遇,乃於去年三月卅日下午,帶著兒子跟蹤,發現其妻把車子停在樹人路前鎮高中後門後,隨即換搭情夫即同事黃男座車,轉往前鎮區「檳城汽車旅館」幽會。

父子兩人隨後向草衙派出所報案,員警會同服務人員敲門,黃男上身赤裸、僅著長褲自行開啟房門,鍾婦則全身赤裸僅包裹浴巾,因而涉嫌通姦罪。

鍾婦說,當天因身體不適,才由黃男開車到旅館休息,她與黃男均否認發生性關係。

合議庭法官開庭傳喚父子等人作證,只看到被告兩人赤裸,現場未查扣使用過保險套,也無擦拭分泌物的衛生紙等物;加上旅館提供的保險套未拆封,床上被單整齊,告訴人等太早敲門,認定罪證不足。

自由時報 –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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