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裝行車記錄器保障自己的行車權益,忘了行車記錄器「對外」也「對內」,不小心錄下自己與張姓女友的露骨對話,成為妻子提告證據。民庭法官審理後認為張女侵害陳妻的「配偶權」,判賠精神撫慰金20萬。
判決指出,去年8月陳妻在丈夫車上的行車記錄器錄影音內容聽見丈夫和張姓女友的曖昧對話,內容不僅親暱、充滿性暗示,也明確提及性行為,而且兩人一起進出飯店,已經影響陳姓夫妻的婚姻關係,雖無通姦證據,但行為已超過一般男女友誼。
許女辯稱,自己和陳男只是普通朋友,行車記錄器錄下的談話內容只是戲謔的話,沒有實際發生,和陳男一起去飯店是因為陳男打高爾夫球疲勞,幫他按摩而已。林姓承辦法官認為陳男和許女露骨、鉅細靡遺的談話內容,明顯超過戲謔的程度,孤男寡女一起上飯店更是超過一般已婚者與異性友人間的正常社交範圍。
律師黃俊嘉指出,刑法和民法講究的證據法則不同,民法的採證較寬鬆,以刑法來看,陳妻必須有「抓姦在床」的直接證據,才有可能勝訴;但以民法而言,丈夫和許女一起進出飯店的行為、露骨對話,已經構成侵權行為,侵害陳妻的配偶權。民事庭庭長朱玲瑤強調,婚外情的民事訴訟,從蒐證日期或最後偷情日期算起2年為有效期限,否則就無法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