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外遇通姦的法律責任
案例二:外遇抓姦的蒐證
案例三:外遇離婚,可以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
案例四:外遇離婚,可以要到一半的財產嗎?
外遇抓姦的蒐證
案例二:
小莉發現丈夫明倫與同事楊小姐有染,小莉氣不過,想去法院告明倫「通姦罪」,聽說外遇要「捉姦在床」,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
解析: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及一五五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是即所謂「證據裁判主義」及「自由心證主義」。
而通姦罪既係有配偶之人與人姦淫,小莉要告明倫通姦罪,必須舉證證明明倫與同事楊小姐有姦淫之關係,使法院相信姦淫犯罪事實之存在,始能依通姦罪加以論罪科刑。
由於姦淫關係之發生時、地均甚隱密,因此,實務上,外遇通姦之直接證據,不外乎「捉姦在床」,通常,多由配偶之一方掌握他方與第三者出入之地點及時間後,向管區派出所報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主張「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要求警員會同入屋內逕行搜索通姦之犯罪證據(按:實務上如要求檢察官簽發搜索票,經常緩不濟急),此時,入屋內搜索蒐證時,應注意屋內衣物擺放位置,浴室、垃圾筒內衛生紙、保險套,床單上有無殘存精液、毛髮等,衛生紙應以紙袋收存,並用熱風機吹乾,入屋內後並應以攝影、拍照存證,實務上,捉姦時,通姦人多久出來開門,有無穿衣服,衣著是否整齊,是否同睡一床,均是判斷通姦罪成立與否之證據之一。
當然,如果通姦之第三者已懷孕生子,亦係通姦罪之直接犯罪證據。其他證據如二人往來之信件、親密關係之照片等書證,或朋友、同事、小孩、親戚等目睹二人間之交往過程等人證,亦係證明通姦犯罪有關之間接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經常有配偶委託徵信社錄影、錄音,以作為外遇捉姦之蒐證方法。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四增訂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同年七月十四日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亦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目前委託徵信社就外遇之配偶與第三者錄影、錄音,有觸犯上開法令之問題,不宜冒然嘗試,否則,配偶有時捉姦不成,可能反而因小失大,誤觸法網。
(本文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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